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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條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期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基…
- 第30條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前項風險預…
- 第31條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傳播及申報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
- 第32條期貨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
- 第33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
- 第34條期貨信託事業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期貨信託事業…
- 第35條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
- 第36條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期貨信託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
- 第37條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
- 第38條期貨信託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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