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