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