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期貨業 期貨交易法 第二節 槓桿交易商 條文:第80~81條(共 2 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全文 第80條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1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