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
- 第57條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 第58條期貨商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但依前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期貨商者,不在此限。
- 第59條期貨商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60條期貨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
- 第61條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業務輔助人之資格條件及其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63條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期貨交易人作…
- 第64條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
- 第65條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
- 第66條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67條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
- 第68條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前項買賣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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