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期貨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期貨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一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