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108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二節 管理 第108條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一、場外沖銷。二、交叉交易。三、擅為交易相對人。四、配合交易。 本條定義的名詞 對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