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