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106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二節 管理 第106條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