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停業、復業或歇業。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