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照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所稱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
- 第3條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
- 第4條期貨交易所應依會員或期貨商從事之業務種類,於業務規則中訂定其最低財務標準。
- 第6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四、經營其他業務或…
- 第7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停業、復業或歇業。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
- 第8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一、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