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專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營業所用之資金證明,報經本會核准。前項經核准設立之分支機構,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