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條 經營信用評等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設置分支機構者,亦同。信用評等事業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者,須經本會核准,並應於設置完成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一、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