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12條 法規: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2條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