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三、受託機構視信託財產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本次募集受益證券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四、受託機構與律師或會計師間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五、本次募集受益證券於申請核准時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七、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八、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基金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營與管理人員之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權限。二、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
- 第13條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借入款項:(一)目的、對受益權之影響及公告方式。(二)上限、使用控管方式及費…
- 第14條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與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包括不動產估價方法、評估基礎、折舊方式、進行估價期間…
- 第15條受益證券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信用評等機構對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評等報告。二、信用增強機構之財務及業務概況…
- 第16條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一、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二、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三、投資…
- 第17條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召集人。二、召集事由。三、召集程序。四、決議方式。五、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 第19條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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