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外(以下簡稱海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3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發行人: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
- 第4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5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提出申報,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適用申報生效期間二十個營業日外,於本會及本會…
- 第5-1條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
- 第6條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下列有價證券,應委請證券承銷商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律師審核相關法律事項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一、於國…
- 第7條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一、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二、簽證會計師出…
- 第8條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興櫃公司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
- 第9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一、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國內…
- 第9-1條外國發行人申報下列案件,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一、外國發行人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五十…
- 第10條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除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
- 第11條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者,其募集款項之收取、付息還本,及有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時之價款返還,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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