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1條 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1條 外國發行人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案件,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