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4-8條 法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之一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第44-8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