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6條 法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一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第16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