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公司發行股份得以製作股票交付或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為之。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股票,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股票之製作,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