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條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形致當然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