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
但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審計委員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者,經在席獨立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規定。
審計委員會議事進行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主席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8-2條
第8-2條
第8-2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