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3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