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