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