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6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個案之評估 › 第一節 資金貸與他人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