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4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應由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