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之證明為準。但其已轉讓,而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應予扣除。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持有股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股東持有之記名股票計算。但其指定之代表人自己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記名股票,得併入前條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