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9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9條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