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2條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 第二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22條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 第二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22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