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二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公司自我監督的機制、及時因應環境的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自行評估之範圍,應涵蓋公司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公開發行公司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公開發行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公開發行公司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公開發行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各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