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0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 第一節 內部稽核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