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股東主張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