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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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前項所稱之財務預測為合併財務預測。但公開發行公司無子公司者,應編製個別財務…
- 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規劃及編製財務預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立完整書面預算制度,按月編製現金、生產、銷售、成本及資本預算,以…
- 第4條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但因有第六條情事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
- 第5條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二、完整式財務預測:依第…
- 第6條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
- 第7條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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