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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但因有第六條情事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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