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7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