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3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完整式財務預測 第23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截至當季止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於申報當期財務報告時,應就財務預測實際達成情形,重新評估其基本假設之適當性及檢討剩餘月份之因應措施是否具體可行,說明未更新財務預測之依據,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應洽請會計師就未更新依據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一併公告並申報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