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參照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按單一金額表達,並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與本年度財務預測併列。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更新(正)前財務預測與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併列。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或更新(正)當年度財務預測時,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如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