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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參照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按單一金額表達,並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與本年度財務預測併列。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更新(正)前財務預測與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併列。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或更新(正)當年度財務預測時,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如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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