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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4條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
- 第14-1條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後…
- 第15條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 第15-1條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公…
- 第16條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
- 第18條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
- 第19條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
- 第20條公開收購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
- 第21條公開收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經本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
- 第22條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
- 第23條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如尚有餘量,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
- 第24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經被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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