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第16條 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十五條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前項受委任機構應代理公開收購人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