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對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
- 第8條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數量。三…
- 第9條公開收購之對價以現金為限。
- 第10條公開收購人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一、公開收購說明書。二、公開收購人依…
- 第11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 第12條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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