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5條 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