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交易監視目 第6條 為執行金融市場監視業務,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應協助各監視執行機構相互間或與其他國內外相關機構,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前項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本會各主管局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