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或監視執行機構發現金融市場有異常交易或涉及不法交易之情事者,為防範市場風險或執行查核需要,得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相互通報必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