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交易監視目 第4條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監視執行機構之執行監視業務人員應有專責人員,並依法嚴守業務機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