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9條 法規: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9條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並應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