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6條 法規: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6條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未於前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及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會計師所屬會計師公會、原移送單位或利害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