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4條 法規: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4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其所屬之會計師公會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