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金控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銀行子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九、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