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受託檢查組受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與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四、其他有關受託檢查事項。